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