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