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一)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