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