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