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提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建立和保存住宅装饰装修相关档案和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有关住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房屋建筑使用者及其委托的施工作业人员,并对施工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