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三十三条有效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管理规约。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告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明。不是所有权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住宅装饰装修方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