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管理规约。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告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不是所有权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住宅装饰装修方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