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