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建筑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