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