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经营情况;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