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经营情况;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