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