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标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发布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