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机关辞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