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