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进行选举;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组织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