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乡社区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城乡社区治理职责的,由村(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