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予以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城乡社区治理职责的;

未及时履行服务职责或者落实国家惠民政策、支持项目不力,引起城乡社区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者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擅自将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派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城乡社区安排工作任务的;

(四)未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行将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派交城乡社区办理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