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相邻城乡社区间睦邻友好创建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开展议事协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