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驻城乡社区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支持配合所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教育、引导所属人员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