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共建互补,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绿地、卫生保洁、污染防止和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美化城乡社区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