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推进城乡社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