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特区内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特区内投资,适用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