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协商、热线服务等方式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全流程服务,跟踪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的全过程,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