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便利第十三条有效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