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