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

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踪的监管模式。

人工智能应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