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