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