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考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