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跨县(市)调运或者分割加工后经营运输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或者分割加工前,向动物产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入库记录,换领动物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