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防疫检查站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检查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物防疫、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