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