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