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