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等费用。管廊有偿使用费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参考收费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