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三)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