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对送养人和接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