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应急搜救等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饲养辅助犬的,不受本条例关于不得超过限养数量以及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限制,但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