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撒拉族公民。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