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