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引起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