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关机关、单位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依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首办责任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