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单位,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建设社区步行路网、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重点加强坡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建筑、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