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具有自治区户籍,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

自治区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低于自治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本行政区域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