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老年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公证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面谈、电话、视频或者书面等方式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办理并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