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接受、处理群众求助,化解矛盾纠纷;
(二)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违法信息,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工作;
(四)收集社情民意、采集相应基础信息、消防安全巡查、组织群防群治等社区警务工作;
(五)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等行政服务工作;
(六)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信保障、警犬训导、视频监控研判、智能设备操控、新媒体宣传、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七)除武器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非涉密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