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辅警履职,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辅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反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