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管理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将辅警管理监督纳入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