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管理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将辅警管理监督纳入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