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旅游项目价格成本调查,建立文化演艺、景区交通、景区景点等旅游项目成本监管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旅游项目的统筹规划,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